中新網重慶4月2日電 (謝威利)女房東與愛人協議離婚,約定出租的門面歸男方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租客以門面產權不明為由行使不安抗辯權,遲交租金。房東依約行使解除權,租客不服,訴至法院。經過二審,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租客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理由不成立,已構成違約,房東行使解除權於法有據。
  2010年4月,李冰與成定文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李冰將位於渝北區龍山路的一間商鋪出租給成定文使用,租期至2016年,租金每半年交納一次,成定文應於下個半年租期開始前15天支付租金,否則,李冰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等。
  2012年10月18日,成定文最後一次交納了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的租金。
  2013年2月,李冰的前夫衛軍向成定文出示了一張與李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載明李冰和衛軍已於2011年11月協議離婚,涉案門面歸衛軍所有,據此,衛軍稱成文定應將租金交給其本人。
  2013年4月15日,成定文向李冰及衛軍表示自己已將租金備齊,將繼續租用門面,但鑒於門面產權不明,無法確定應將租金交給誰。同日,李冰及衛軍向成定文發出通知,告知因成定文存在違法轉租,不交租金、物業費等情況,李冰及衛軍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成定文自行搬走門面內貨物。4月20日,成定文收到該通知。4月25日,李冰自行將門面內的貨物搬出,並短信通知成定文。
  之後,成定文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冰及衛軍返還租金、保證金、賠償損失等。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門面產權人為李冰,2011年11月,李冰與衛軍自願協議離婚,涉案門面分割歸衛軍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
  一審法院認為,李冰和成文定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成定文應提前15日交納租金,雖然成定文認為因門面產權發生糾紛,自己是行使不安抗辯權,但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在李冰明確告知成定文仍按合同履行的情況下,成定文以產權不明為由延遲交納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李冰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在成定文違約的情況下,李冰有權不退還保證金。
  至於成定文要求的損失賠償等,因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成定文的訴訟請求。成定文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一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於日前駁回了成定文的上訴請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標題:房東離婚分割房產 租客主張遲交租金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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