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海燕)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無理由退貨制度,並明確了法定和約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一審稿列舉了“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內衣等”可以約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這一範圍是否妥當?《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審,之前爭議頗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有新修改。
  草案細化消費者確認程序
  法制委認為,地方立法在細化相關規定時,既要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要註意平衡經營者的正當利益。從實地調研和聽證會意見來看,各方對約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範圍的列舉爭議較大,對“經消費者確認”才可以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有較大共識。
  考慮到商品的種類繁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難以在法規中窮盡。為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防止經營者在提請消費者確認的過程中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在《消法》已對“鮮活易腐”等四類商品規定排除適用的情形下,修正案草案將規範的重點放在對確認程序的細化上,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除前款所列以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並設置提示程序,採取措施或者技術手段,供消費者進行確認,經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確認的,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檢查試用拆封也可視為完好
  一審稿中規定,無理由退貨商品應當“不污不損且不影響再次銷售”。有的消費者指出,不影響再次銷售的標準不夠清晰,退貨商品再次銷售後下一位消費者的權益如何保護,建議研究。
  根據《消法》的立法精神,確認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初衷,是讓通過網絡等方式購物的消費者享有與實體商場同等的檢查、試用商品的機會,從而自主決定是否進行交易。考慮到檢查、試用商品大多需要拆封商品包裝,但也有造成商品價值貶損的可能,有必要對拆封商品包裝是否可以退貨予以明確,“不影響再次銷售”的標準實踐中難以有統一的標準,且再次銷售涉及經營者與後一位消費者的關係,不宜將其作為商品退貨的法定要求,對於退貨後再次投入銷售的商品,經營者仍應當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符合銷售標準的商品,為此,修正案草案第七條第三款中“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不污不損且不影響再次銷售”修改為“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並增加“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損的,屬於前款規定的商品完好”的規定。  (原標題:不宜退貨商家要顯著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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